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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4-09-18 15:59     (点击: )

渭职院发〔2014〕13号

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院2013年第8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3月4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推动学院的科学研究,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所属教学科研机构、企事业法人单位和非法人单位,以及学校在编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合作研究和客座研究人员,在校的学生和进修人员等。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条件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学院为专利权人,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使用或转让专利。

第四条 本院与外单位协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按双方协议的规定办理。若协议中无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五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院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申请专利申报表”,经发明人所在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并签名盖章后,报科学研究处初步审核。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具体事宜由科学研究处代表学院委托专利代理人办理,发明人可协助科学研究处与代理机构联系,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请求书和专利证书等送至科学研究处归档。

第八条 本院各单位或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应首先按上述规定在国内申请,并报经国家教育部同意后,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费用及年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凡经学院同意申请的职务发明专利,专利费原则上由发明人在其承担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课题经费不足或没有科研项目的,先自行垫付,专利申请受理后,凭申请费发票全额资助。

2.为促进专利技术尽快转化,职务发明专利的年费,在专利授权后的当年内由学院支出。若专利发明人愿意继续维持该专利的,需自行缴纳专利年费,待专利实施取得收益后,学院给予返还;若学院实际经济收益少于缴纳的专利年费,返还费用不得超过实际经济收益。专利发明人不愿意继续持有该专利的,学院将有权决定是否自动放弃专利。

第十条 专利权出让所得的收益,在扣除专利申请过程中学院补助的资金额以后,由学院与发明人协商进行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印发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申请专利申报表

发明人

所在部门

申请专利

名 称

申请专利

类 别

专利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检索结果

(包括发明内容、技术特点、应用领域、市场前景等)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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