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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0-06-04 18:08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院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组织,是学院学术评议、审议、论证和决策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设院学术委员会和系(部)(含二级院)学术委员会。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系(部)学术委员会推荐、选举产生。每个系(部)一般拥有1至3个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席位,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或)系主任作为推荐人选,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班子领导成员、教育研究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组织人事处处长担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院学术委员会设委员31人。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或受主任委托成立专家工作组,完成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根据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定额,推荐本单位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或)系主任是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推荐人选。其他推荐人选可由系(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共同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学科领域的教授、副教授(含其他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以下称教授、副教授)7至1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

    第六条  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经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各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定额席位结构由党政联席会议根据系(部)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原则性强;

   (二)为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

   (三)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原则上在法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四年)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系(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一般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组成要充分体现专家学者的广泛参与性和学科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名单须经学院党委会审议批准。系(部)学术委员会名单须报院学术委员会通过。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教育研究室,设秘书长1人,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学术评价。坚持分类指导、重心下移的原则,根据系(部)学术委员会评价意见对人才的引进与推荐、科研项目与成果的评审和教师职务评审等学术工作进行仲裁和审定。

   (二)学术决策。对职称评聘方案等有关学术评价机制、标准和方法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决策。

   (三)学术论证。听取并审议院长关于学院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对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学术工作进行论证。

   (四)学风建设。负责学院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风气的建设与维护等有关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  系(部)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选聘教师和推荐人才的学术评价工作。

   (二)评审推荐本单位申报的各类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听取并审议系(部)关于系(部)学术工作的年度报告,审议系(部)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科研工作计划等。

   (四)负责本单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工作。

   (五)负责完成院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2-3次会议。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各系(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  学院学术决策工作由秘书处提出建议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形成意见。重大事项须提交党委会审议。

    学院学术评价的基础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则组织,经系(部)学术委员会评议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形成意见。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应事先制定投票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或主任委员处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及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一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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